为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自治区实施〈草原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颁布之日起全年禁火。
二、禁火范围
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公园景区及公路两侧林带等。
三、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严禁在林区、草原区域边缘300米(林带30米)以内炼山、烧杂草、烧根茬、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等;
6、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电线;
7、严禁随意倒炉灶灰烬、吸烟和丢烟头;
8、严禁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进入防火区;
9、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域活动;
10、严禁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作业等活动;
11、其他容易引起林区火灾的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各荒山绿化责任单位及林区所在片区管委会要成立林区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要做好重点林区的野外火源管控。进一步增强护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和应急值守,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护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林区火灾隐患。
(二)雅玛里克山和其他林区等重点地段入口要设立哨卡,专人把守,杜绝一切火种进山入林。
(三)各林区防火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LED屏、报刊、短信、微信及宣传牌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林区防火管理单位的检查登记,消除火灾隐患。凡阻挠、妨碍林区防火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1、森林草原防火举报电话:12119
2、沙区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室电话:0991-5512350
3、沙区园林管理局24小时值班室电话:0991-4500708
4、沙区雅山开发建设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991-4500708
(本禁火令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此令。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政策解读:《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