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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11-27 19:15   区市监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平顶山东一路零七八号社区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1308,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平顶山东一路零七八号社区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罚〔2024〕328号):

1、免于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大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1287,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大家乐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罚〔2024〕329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2号餐厅销售的蒸煎饺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编号为No:2024X-J-SP24327,检验报告显示: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2号餐厅的蒸煎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蒸煎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不处〔2024〕399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11月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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