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付大肉店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7734。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付大肉店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付大肉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4年6月23日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蓝希络市场的五家渠绿洲生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猪肉批发点购买了编号为377号、385号、315号3头猪二分体胴体,共计255公斤,购进价20元/公斤,销售价因部位不同有差异。6月25日向抽检人员销售2公斤,剩余猪肉全部销售完毕,无获利。该批次猪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该批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清单等,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西处〔2024〕205号):
1、警告。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荣盛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4117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荣盛干货批发部经营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于2024年8月2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荣盛干货批发部已取得营业执照。该批次监督抽检的干燥裙带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从大连吉洋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3箱120袋,每袋100克,每箱40袋,购进价为每箱240元,共购进了3箱,共购进了720元干燥裙带菜。该批次干燥裙带菜进货价每袋6元,零售价每袋8元。由于该产品市场销量差,当事人给厂家退回了95袋,剩下的干燥裙带菜分别于2024年6月25日向抽检人员销售4袋,销售价每袋8元,总价32元,获利8元。店内最后剩余的21袋,于2024年8月2日被西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后依法没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出了生产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该批次干燥裙带菜检验报告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票据、该批次干燥裙带菜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罚〔2024〕216号):
1、没收21包旅大吉洋牌不合格干燥裙带菜(非即食)。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