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付大肉店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7734。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北园春市场小付大肉店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西处〔2024〕205号):
1、警告。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9月10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荣盛干货批发部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SH202404117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荣盛干货批发部经营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干燥裙带菜(非即食)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票据、该批次干燥裙带菜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罚〔2024〕216号):
1、没收21包旅大吉洋牌不合格干燥裙带菜(非即食)。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9月18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