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青河路子坤牛羊肉店销售的黑虎虾(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727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青河路子坤牛羊肉店的黑虎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黑虎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处〔2024〕206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9月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曲家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4WS01056,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曲家果蔬生鲜超市的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4〕23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扬子江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9月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