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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13)
2024-09-13 18:45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青河路子坤牛羊肉店销售的黑虎虾(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7270,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青河路子坤牛羊肉店的黑虎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青河路子坤牛羊肉店已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该店于2024年5月2日从海鸿市场海鸿物流港B1-002号鑫兴洋水产购进黑虎虾两件,共计9公斤,进货价为280元/件,销售价为88元/公斤。当日向抽检人员销售黑虎虾3公斤,剩余的6公斤黑虎虾也已88元销售已售完,获利234元。又查实该批次黑虎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该批次黑虎虾检验报告以及进货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和义务。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黑虎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处〔2024〕206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曲家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1WTS24WS01056,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曲家果蔬生鲜超市的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经查,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曲家果蔬生鲜超市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该批次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从兵团十二师九鼎农贸市场A7-61号苜蓿沟北路鑫发蔬菜经销部购进,共计1件7.5公斤,购进金额115元,以销售价18元/公斤全部卖出,销售金额共计135元。又查实该批次姜被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扬不处〔2024〕238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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