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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9.5)
2024-09-05 16:38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戚更民果业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戚更民果业店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4SY0075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戚更民果业店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12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证照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杨梅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杨梅为当事人6月8日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共37.5公斤,以2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截止6月18日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62.5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处〔2024〕193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

3、罚款3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01WTS24SY00803,检验报告显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商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15日我局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留存了供应商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原料进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记录和商品销售记录,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上述批次杨梅进货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从新疆友享生活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25公斤,进货价为20.5683元/公斤,购进金额为2571.0375元,截止16日,107.574公斤杨梅已销售,销售总金额为3682.73元,其余杨梅由于长时间售卖产生变质而丢弃,该批产品已于2024年6月16日销售完毕,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682.73元,违法所得为1111.6925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友不处〔2024〕196号):

1、免予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李良翠蔬菜店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024X-J-SP17221,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李良翠蔬菜店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该批次油麦菜该店于2024年6月20日购进了4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为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为9元,抽检单位抽检用购买了3.2公斤,剩余0.8公斤全部销售完,共获利3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油麦菜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和处〔2024〕190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四、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伍庆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编号为No:2024X-J-SP17226,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伍庆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该批次生姜该店于2024年6月22日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为14元,销售价格每公斤为15元,抽检单位抽检用购买了3.2公斤,剩余1.8公斤全部销售完,共获利7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生姜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和处〔2024〕199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杨信蔬菜配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2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4X-J-SP17237,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杨信蔬菜配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在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185号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营,属于停业状态。我局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显示该经营主体已于2024年7月9日注销。故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抽样单编号SBJ24650000830241467的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无法核查处置。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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