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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26)
2024-08-26 12:07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水煮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6609,检验报告显示:阿勒泰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水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水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4〕183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3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沙依巴克区汇芙园马丽生鲜果蔬商行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069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汇芙园马丽生鲜果蔬商行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4〕184号):

1、免予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8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悦蔬心果蔬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WS0097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悦蔬心果蔬店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4〕185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3、罚款5000元。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红庙子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8月15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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