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水煮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X-J-SP16609,检验报告显示:阿勒泰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销售的水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麻辣四季串串香火锅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4年6月1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水煮花生米是该店于2024年6月11日从新北园春市场沙依巴克区安油布副食品店购进的,购进了2公斤,进价8元/公斤,购进以后装盘销售,每盘12元。但6月11日购进的2公斤水煮花生米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卖给抽检机构作为抽检样品,未销售给顾客,货值10元。又查实,经营期间该批水煮花生米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当事人销售的水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4〕183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3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沙依巴克区汇芙园马丽生鲜果蔬商行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069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汇芙园马丽生鲜果蔬商行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汇芙园马丽生鲜果蔬商行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4年6月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在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鲜万佳果蔬店抽检的杨梅是该店2024年6月2日从九鼎市场一个批发杨梅的冷藏车上直接进的货(车牌号:鲁Q725NN),冷藏车是通过长途货运把杨梅拉到乌鲁木齐九鼎市场,从市场直接批发给各个商户,杨梅产地是浙江。经查实,2024年6月2日当事人从九鼎市场购进了3箱杨梅,每箱净重3公斤,进价120元/箱。抽检用1箱重3.315公斤(售价48元/公斤,货值159元),其余2箱重6公斤均已销售,售价58元/公斤,货值348元。上述杨梅货值总计507元。同时,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批杨梅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红不处〔2024〕184号):
1、免予处罚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三、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悦蔬心果蔬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WS00971,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悦蔬心果蔬店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沙依巴克区新通西街悦蔬心果蔬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2024年6月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鸡蛋是该店于2024年5月25日从新北园春市场范祖显副食品店购进的,购进了22.1公斤,进价8.4元/公斤,销价10.5元/公斤。抽检用2.85公斤,其余19.25公斤已销售,货值232元。又查实,经营期间该批鸡蛋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认定属实。
(三)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乌沙市监红处〔2024〕185号):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2元;
3、罚款5000元。
(四)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