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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8.1)
2024-08-01 09:26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5家经营企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鼎盛果园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7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WS00779,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鼎盛果园水果店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西不罚〔2024〕161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西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7月2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二、沙依巴克区青峰路惠民小区刁金全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WS00823,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青峰路惠民小区刁金全水果店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在经营中无主观故意,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雅不处〔2024〕174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三、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0262,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沙叁拾陆号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在经营中无主观故意,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该批次姜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雅不处〔2024〕175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四、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马氏暖心生鲜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0316,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马氏暖心生鲜店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在经营中无主观故意,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该批次鸡蛋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雅不处〔2024〕172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五、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4SY00355,检验报告显示: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陆拾柒便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在经营中无主观故意,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该批次姜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决定(乌沙市监雅不处〔2024〕176号):

1、免予行政处罚。

(三)要求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按照相关法条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雅山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7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相关情况已通报沙依巴克区农业农村局。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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