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案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发生在我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区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救援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流行并有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涉及多个街道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或传入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⑹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街道。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⑷霍乱在全区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有扩散趋势。
⑸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街道。
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⑻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⑼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⑽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⑾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⑿自治区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区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
⑶霍乱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的街道。
⑷在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⑸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学校、幼儿园及市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在3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⑹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
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⑻发生我区已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的输入并局部流行。
⑼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鼠疫流行;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局部散发,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学校、幼儿园及市政府重大活动接待宾馆、饭店发生食物中毒在5例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建应急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健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由分管卫生副区长同志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区卫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街道负责人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启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应急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1.2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的相关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协调车辆运输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街道:制定辖区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各级各部门各项防控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动辖区群众,认真做好辖区居民防控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全力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卫健委: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治疫情扩散;协助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区交警大队:配合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区财政局:确保全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告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督促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及托幼机构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意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区发改委: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区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本预案一经启动,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也随之自动生效。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委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2.2.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2.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2.2.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2.2.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相关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2.6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2.2.7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2.3.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3.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区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饮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防控。
2.4.3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3.2预警
区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区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a.区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健委。
d.街道。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疾病预防控制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健委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报告。
区卫健委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应急办、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健委要保持与相临近区的事件信息互通。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委。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街道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健委和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人民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依法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暂停导致职业中毒的作业,封存致毒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健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以及社区协助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区卫健委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⑷督导检查:区卫健委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⑸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区卫健委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培训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和掌握国家卫健委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⑹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⑺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⑶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⑶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级实验室的功能开展检测,对于一些非本级检测功能范围内的检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⑴在卫健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⑶协助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街道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⑹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区长为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成立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区长为总指挥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在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环节,成立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承担专项的应急任务。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区卫健委30分钟内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等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卫健委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需要,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街道、公安、卫生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区卫健委应在30分钟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等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预防性服药、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必要时向市卫健委提请技术指导。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健委或自治区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全国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健委或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委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5.2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人民政府和卫健委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委、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
建立以区人民医院为龙头,市级医疗机构为依托,各医疗单位为支点的急救网络。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
必要时区人民医院设立传染病病区。市级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区卫健委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充实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健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具体分为疾病控制,中毒控制,卫生监督,医疗及急救等四类。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区卫健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演练
区卫健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统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由卫健委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6.2.2经费保障
区发改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