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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3-11-01 17:07   沙区卫健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院前医疗救援管理办法》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8)《国家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沙依巴克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部

3.1.1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 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卫健委主任

成员单位:各街道、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任兼任。

3.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委: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交警大队: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的车辆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卫生费用进行救助。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区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募捐和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辖区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3.2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区卫健委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3.3.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等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均要按照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助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组建由多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和医疗救治应急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一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3.2区疾控中心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中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有国务院决定。

4.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实施具体的救援工作。

4.3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卫健委接到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决定启动市、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Ⅲ、Ⅳ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医疗单位实施现场救治、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现场医疗救援

5.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区卫健委应在事发地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指定卫健委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协调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5.2现场救治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现场救治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现场伤病人员按照《乌鲁木齐市突发事件现场伤亡人员快速处置办法》进行救助和转运)。

5.2.1检伤分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

5.2.2分类标准:根据伤病病人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

5.2.3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5.3伤病人员的转运和途中监护

医疗急救组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的指挥及时转送伤病人员,做到合理分流、病人与病情记录一并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观察病情,维持救治措施,避免二次损伤。

5.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必要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引发次生事件(灾害)。

5.5院内救治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度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到:不拒收任何伤病人员;按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伤病人员到达时,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

6.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所和区卫健委,区卫健委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7.信息报告和发布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所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区卫健委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卫健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上报市人民政府。需要向邻近区(县)通报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报请市卫健委,由市卫健委统一发布,区卫健委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8.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人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报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批准。

9.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9.1信息保障

在区财政局支持下,区卫健委负责构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与市或自治区或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上下级之间、卫生部门之间、卫健委与医疗卫生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和事件信息,发挥医疗卫生救治体系作用,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9.2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健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抽调各相关专业单位专家组建一定人数的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9.3应急物资保障

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区属医疗机构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做好物资储备。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区发改委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9.4应急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卫健委和各有关医疗机构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9.5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急物资运输的优先通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确保对执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通行,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6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和采购。区红十字会积极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10.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红十字会要做好卫生救护知识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卫生救护基本知识,积极开展宣传骨干培训。宣传部门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卫生救护知识,正确引导舆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11.后期处置

11.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预案制定和修订

区卫健委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1.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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