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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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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系统权责清单
2024-09-13 19:24  区审计局
 索 引 号 01020295-x/2024-00000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9-13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公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擅自提供担保,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损毁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通过,2011年2月1日起实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的行为,审计组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指导监督责任:4.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依法纠正下级审计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5.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促进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建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通过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审计组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规范性文件】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中审办发[2019]21号)审计重点任务第一项是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办财发〔2019〕106号)第二条:国家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保障、项目落地和任务推进为抓手,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推动资金高效使用、项目加快实施、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权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铅矿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中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公告第39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负责本级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投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自治区本级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规范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第二十五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年6月)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领导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检查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年度计划。2.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3.根据审计局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立法论证、调研,代拟有关制度草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指导、培训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及成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纳入审计报告。4.督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5.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的审计工作。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直接实施责任:1.对社会审计机构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核查。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等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核查。2.经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內的审计工作。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发现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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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县市区审计局

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

县市区级

负责县市区本级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依法依规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程序。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质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迎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1.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负责人;2.审计组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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