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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3207 QZ001 |
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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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号)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公告责任: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4、送达责任:依法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依有关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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