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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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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2016-10-28 00:00  
 索 引 号 01020292-5/2021-00000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6-10-28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公开

沙依巴克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盖章):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项目

子项

1

650103221

CF00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超越业务范围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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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650103221

CF00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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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650103221

CF00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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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650103221

CF00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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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650103221

CF00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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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650103221

CF00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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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650103221

CF00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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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650103221

CF00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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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650103221

CF00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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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650103221

CF0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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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650103221

CF01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第11项基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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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650103221

CF01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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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650103221

CF013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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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650103221

CF01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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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650103221

CF01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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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650103221

CF01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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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650103221

CF01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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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650103221

CF01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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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650103221

CF01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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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650103221

CF02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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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650103221

CF02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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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650103221

CF02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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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650103221

CF02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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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650103221

CF02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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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650103221

CF02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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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650103221

CF02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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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650103221

CF02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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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650103221

CF02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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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650103221

CF02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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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650103221

CF03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2000年3月3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第十九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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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法局

1、立案责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调查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处理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5、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650103221

CF031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相关的处罚


【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公民

沙依巴克

区司法局

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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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司

法局

1、立案责任: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立案

2、审查责任: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处理责任: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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