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局>>部门文件>>正文
 
乌鲁木齐市审计局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09-09 19:04:31     发文单位: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020295-x/2024-00000  发文机关  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4-09-09
 发文字号   体裁分类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标 题  乌鲁木齐市审计局减免责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

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1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本级

2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3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4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5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6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设定依据

从轻行政

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权利层级

1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

本级

2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3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4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5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6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

被审计对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乌审规〔2022〕1号)

1.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2.针对问题加强监督。

本级

  
关闭窗口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主办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17002312号   网站标识6501030001    新公网安备 65010302000265号 

联系邮箱:sq5569555@163.com   网站维护联系方式:0991-613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