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自治区、乌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指导基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建设;拟定社区工作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4、负责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三老”人员退养的审核、上报工作。
5、负责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6、负责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开展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7、负责组织本区的赈灾救济工作,并登记、接收、管理、分配、上缴救灾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8、负责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行为,治理乱葬乱埋,整顿治理殡葬用品市场。
9、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协助解决本行政区域的边界纠纷,承办本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申报和界线变更的申报工作。
10、负责本区民政事业费的计划、预算和民政财务的统计分析、财务档案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11、负责对本辖区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和审核年检工作;指导残疾人的集中安置就业工作;负责民政过往救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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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10:30-13:30 15:30-19:30 (星期一至星期五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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