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做好各类人才的引进、招聘,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做好人才干部的培训、培养和相关福利待遇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五)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聘任、合同等业务;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上报;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治欠保支相关工作;监督落实劳动用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九)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的落实。
(十一)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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