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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